我公司曾向交通银行福州分行贷款400万元和500万元, 因我公司不能按期还本 付息,原告交通银行福州分行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已作判决要求 我司还本付息,详见2000年年度报告重要事项(9)、(11)。现原告申请执行。经我司 和原告协商达成还款协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如下裁定:
    1、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榕执申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我司 以位于福州市登云山庄的5套别墅偿还原告的本金400万元及利息55.92万元人民币。 5套别墅归原告所有;
    2、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榕执申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我司以位 于福州市登云山庄的2套别墅以139.08万元的价格偿还欠原告的部分款项。上述2套 别墅归原告所有。
    特此公告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