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于2001年7月13日接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榕经初字第094号民事判 决书:
    原告:福州市新店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被告: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中福)
     福建省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三农)
    我司于1999年4月20日向信用社贷款800万元,期限自1999年4月20日至2000年4 月20日止,月利率7.98‰,由福建省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我司未按 时还本付息,至今尚欠本金800万元,利息441600元(计至2001年1月20日止)。信用 社诉至福州市中院,要求我司还本付息,福建三农承担连带责任。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福建中福应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800万元及利息 441600 元 (2001年1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的利息也按上述合同约定计付), 如逾 期偿还应加倍支付延期的债务利息。
    二、福建三农对第一项判决偿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