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闽君福字005号
    致: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以下简称“ 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2、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目的之使用,不得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5、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1年4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上以公告方式将会议时间、 地 点、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的登记办法与登记日 期、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 年5月30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游宪生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6 人,所持(代理)股份总数13087 万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29440万股的44.45%。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为2001年5月23 日收市后在深交所登记在册、 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委托手续齐全的股东代理人)。
    (二)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尚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新提案的提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人,代表13087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理)股份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2、《关于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人,代表13087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理)股份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3、《关于公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6人,代表13087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理)股份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4、《关于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报告》的说明意见》
    同意6人,代表13087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理)股份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5、《关于公司修改《章程》部分条款》
    同意6人,代表13087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理)股份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每一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唱 票、计票、监票过程符合法律、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江日华    二00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