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30日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我司股东,简称中福集团)向 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省工商行)借款港元1500万元,年利率为 9.96875%,按3个月浮动,期限一年,由我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中福集团到 期未能还款付息,至今尚欠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省工商行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院,要求判令我司对上述借款的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省工商行明知中福集团系我司的股东,却接受我司为股东 的借款提供担保,该担保应确认为无效;但我司及省工行均有过错,应当承担各自 的过错责任。现收到[2000]闽经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我司对中福集团 所借的1500万港元本金及其利息承担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据悉,原告不服判决要提起上诉。
    特此公告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