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于2001年3月30日接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民事诉状》:
    原告:福州市新店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被告: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公司)
    福建省三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农公司)
    我司于1999年4月20日向信用社贷款8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一年,月息7.98‰ ,由三农公司提供担保。由于我司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信用社向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
    1、中福公司归还本金800万元人民币,利息441,600.00 元人民币。 ( 暂算至 2001年1月20日)
    2、三农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
    特此公告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