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999 年4 月20 日,福建省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农公司”)为我公司向福州市新店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新店信用社”)借款800 万元提供担保。因本公司到期未偿还该借款,新店信用社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我公司应偿还新店信用社本金800 万元和利息44.16 万元,由三农公司负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截止2003 年12 月19 日,三农公司向我公司及新店信用社支付款项合计:5,497,997.36 元,三农公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我公司应偿还该款项。
    目前,我公司正在重组阶段,积极与三农公司就此事初步达成和解共识:我公司分二期总共支付三农公司欠款本金5,497,997.36 元的50%计2,748,999 元。
    目前,该和解协议书未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尚未签定。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 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