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荣贵:
    因你作为福建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对该公司未按期披露2005年 年报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7]11号),对你给予警告的处罚。因与你无 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到我会领取本处罚决定(联系人:刘凌宇,电话:010-88061553)。逾期,本《行政 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 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 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