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近期,本公司收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宁德市中院)转来的起诉状,为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市湖东支行(下称农行湖东支行)因贷款纠纷于2006 年3 月14 日起诉本公司和福建绿得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绿得公司),本公司被农行湖东支行列为第一被告。上述起诉讼涉及金额本金4200 万元、利息11933809.48 元)达到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上。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为农行福建分行,第一被告为本公司,第二被告为福建绿得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2001 年9 月30 日、2003 年2 月8 日、3 月29 日,农行湖东支行与本公司和绿得公司三方共分别三次签定三份《借款合同》和三分《保证合同》,贷款金额为4200 万元人民币,期限分别至2002 年9 月2 日、2003年2 月7 日、3 月28 日,年利率分别为7.605%、7.605%、6.903%均按月结息。三笔贷款均由被告绿得公司提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农行福建分行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归还人民币贷款本金4200 万元整和利息、复利人民币11933809.48 元(暂算至2006 年2月20 日止,此后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以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0 元人民币。二、请求判令第二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三、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情况本次诉讼涉及的债务系本公司自有负债,至目前本公司已对上述贷款计提利息,故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影响本公司当期利润。
    四、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 六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