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本次诉讼机构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省高院)。本公司近期收到两起诉讼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分别是福建省高院(2002)闽经初字第1号和(2002)闽经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第一起诉案原告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下称福建省中行),被告为本公司与福建省中福工程承包公司(下称承包公司)。案件标的为6000万元借款,案件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02年4月6日在《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披露的诉讼公告。
    第二起诉案原告为本公司与承包公司,被告为福建省中行。本公司向福建省中行所借6000万元实际用于偿还前控股股东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中福集团)所欠福建省中行之债务,后本公司又以价值13,465万元人民币的房产及289万元现金抵偿中福集团所欠福建省中行之债务。案件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02年5月29日在《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披露的诉讼公告。
    三、本案的判决情况
    福建省高院分别于2005年7月21日和2005年7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
    1、对第一起诉案判决如下:
    (1)、原告福建省中行与被告本公司、被告承包公司分别签订的ZFS99字(001)号《借款合同》、ZFS保99字第008号《保证合同》无效;
    (2)、被告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省中行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并支付50%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驳回原告福建省中行对被告承包公司的诉讼请求;
    (4)、驳回原告福建省中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1,854元由原告福建省中行负担30,894元,被告本公司负担340,960元。财务保全费人民币362,374元由被告本公司负担。
    2、对第二起诉案判决如下:
    (1)、《关于解决中福集团债务问题的协议》中有关本公司的条款及《关于解决中福集团债务问题的补充协议》无效;
    (2)、工贸98-3字第036号借款合同、工贸98保字第012号保证合同、ZFS99字(001)号《借款合同》、ZFS保99字第008号《保证合同》无效。
    (3)、驳回原告本公司、承包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5,203元由两原告共同承担770,000元,被告福建省中行承担15,203元。
    四、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2005年8月26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对第一起诉案的判决结果,我司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内容,并直接改判;
    (2)、判令免除本公司向福建省中行支付利息之义务;
    (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福建省中行承担。
    2、对第二起诉案的判决结果,我司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内容,并直接改判;
    (2)、判令福建省中行向本公司返还已付款项人民币19633万元整,并赔偿本公司利息损失共计37,378,351.66元(利息暂计至2002年3月1日);
    (3)、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福建省中行承担。
    五、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涉及的债务系本公司自有负债,故本次诉讼若本公司败诉,本公司将承担以下损失(1)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人民币1,473,334元;(2)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之50%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约700万元,将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造成影响。
    七、备查文件
    1、福建省高院(2002)闽经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2、福建省高院(2002)闽经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3、上诉状
    4、上诉状
    特此公告。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