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4年12月7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04)闽民终字第555号和61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机构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省高院),所在地福州。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第一起诉讼案:
    案件上诉人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原审原告交通银行福州分行上述期间将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被上诉人为本公司。原审被告是福建省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3月,交通银行福州分行与福建省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300万元,同时交通银行福州分行与本公司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详见本公司于2004年3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上披露的诉讼公告)。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交通银行福州分行不服判决,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详见本公司于2004年8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上披露的诉讼公告)。
    2、第二起诉讼案:
    案件上诉人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原审原告交通银行福州分行)。被上诉人为本公司。原审被告是福建省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福建神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3月,交通银行福州分行与福建省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700万元,同时交通银行福州分行与本公司和上海福建神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和质押合同(详见本公司于2004年3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上披露的诉讼公告)。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交通银行福州分行不服判决,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详见本公司于2004年9月4日在《证券时报》上披露的诉讼公告)。
    三、案件的判决情况
    1、第一起诉讼案:
    福建省高院于2004年12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榕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2)、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榕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本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福建省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二审受理费25886元由本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2、第二起诉讼案
    福建省高院于2004年11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榕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2)、变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榕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本公司应对福建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判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受理费47057元由本公司负担。原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执行。
    本公司对上述两起诉讼案的判决结果不服,准备提起申诉。
    四、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上述诉讼涉及的债务系本公司或有负债,根据福建省高院判决结果,依据会计稳健性原则,本公司应全额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可能将给本公司本期利润造成损失约1065.77万元。
    六、备查文件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闽民终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闽民终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