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日前,本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诉讼机构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上述人为交通银行福州分行(下称交行福州分行),被上述人为本公司。交行福州分行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榕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详见本公司于2004年8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上披露的诉讼公告),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榕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第三项(即本公司应对福建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的借款及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2、改判本公司对原审被告福建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所负所有债务———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利息409,475.17元(利息计至2004年1月14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算方法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涉及的债务系本公司或有负债,根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榕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将给本公司本期利润造成3,704,737.59元损失。最终对于公司利润影响数额,将视本次判决结果而定。
    五、备查文件
    福州市中院(2004)榕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
    交行福州分行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