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日前,本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2004)榕民初字第163号,诉讼机构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州市中院)。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为交通银行福州分行(下称交行福州分行),第一被告为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神龙发展),第二被告为本公司,第三被告为上海福建神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神龙集团)。2003年2月8日,交行福州分行与神龙发展签订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700万元,月利率5.7525%,期限自2003年2月8日至2004年1月10日。同时交行福州分行与本公司和神龙集团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和质押合同(详见本公司于2004年3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上披露的诉讼公告)。
    三、案件的判决情况
    福州市中院于2004年8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神龙发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行福州分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计至2004年1月14日为409475.17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
    (2)、原告交行福州分行作为质权人对第三被告神龙集团提供质押担保的700万股本公司法人股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本公司应对被告神龙发展尚欠的上述借款及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4)、本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神龙发展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47,057元由神龙发展负担。
    四、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上述诉讼涉及的债务系本公司或有负债,将给本公司本期利润造成3,704,737.59元损失。
    六、备查文件
    福州市中院(2004)榕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日前,本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诉讼机构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上述人为交通银行福州分行(下称交行福州分行),被上述人为本公司。交行福州分行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榕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详见本公司于2004年8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上披露的诉讼公告),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榕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第二项;2、改判本公司对福建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向交行福州分行所负所有债务———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75248.39元(利息计至2003年12月2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算方法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涉及的债务系本公司或有负债,根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榕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将给本公司本期利润造成1,587,624.2元损失。最终对于公司利润影响数额,将视本次判决结果而定。
    五、备查文件
    福州市中院(2004)榕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
    交行福州分行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