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日前,本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2004)榕民初字第249号,诉讼机构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州市中院)。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为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北支行(下称城北支行),被告为福建省中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置业公司)和本公司。置业公司于2001年9月11日向城北支行借款1137万元,合同期限为12个月,从2001年9月11日至2002年9月10日,同时置业公司提供部分楼房作为抵押,本公司对置业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置业公司偿还了部分借款。(详见本公司于2004年6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上披露的诉讼公告)
    三、案件的判决情况
    福州市中院于2004年7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置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偿还贷款本金603.8万元人民币及相应的利息752,444.47元(暂计至2004年3月15日止,此后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止)。
    (2)、置业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城北支行有权以置业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福州市款楼区湖滨路66号中福西湖花园4#楼17-20H单元,1#楼C区3-5层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置业公司追偿。
    (5)、驳回城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497元,由置业公司负担。
    四、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中,置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价值足以抵偿建行城北支行债务,因此不会影响本公司期后利润。
    六、备查文件
    福州市中院(2004)榕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八月九日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日前,本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2004)榕民初字第141号,诉讼机构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州市中院)。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为交通银行福州分行(下称交行福州分行),第一被告为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神龙发展),第二被告为本公司。2002年3月8日,交行福州分行与神龙发展及本公司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贷款金额为300万元,月利率5.7525%,期限自2002年3月8日至2003年3月5日。(详见本公司于2004年3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上披露的诉讼公告)
    三、案件的判决情况
    福州市中院于2004年7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神龙发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行福州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75,248.39元(利息计至2003年12月2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算方法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2)、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不超过神龙发展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3)、本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神龙发展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86元由神龙发展负担。
    四、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上述诉讼涉及的债务系本公司或有负债,将给本公司本期利润造成1,587,624.2万元损失。
    六、备查文件
    福州市中院(2004)榕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