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机构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州市中院)。本公司日前收到福州市中院(2004)榕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为福州市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本案被告为本公司与福建省中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置业公司)。案情详见本公司于2004年3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上披露的诉讼公告。
    三、本案的判决情况
    福州市中院于2004年6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商业银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883万元及相应利息人民币482,095.66元(暂计至2004年2月15日,此后的利息依日万分之二点一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2、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商业银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7万元。
    3、原告商业银行有权以被告置业公司所有的抵押物(即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与通湖路交叉路口的中福西湖花园4#(南福)楼8-9G、28G、30-31G、30-31H,2#(东福)楼3-4A、3-5B、3-5C、3D、3E、3F、15G、24-27G,车位34#、46-66#、84-98#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上述债权。
    4、原告商业银行的其它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11,590元由本公司、置业公司各承担55,795元。
    三、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涉及的债务系本公司自有负债,至目前本公司已对上述贷款提足应付利息,故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违约金及诉讼费对本公司期后利润略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
    福州市中院(2004)榕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