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本次诉讼机构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省高院于2004年3月29日向本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为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下称省工行营业部),本案被告为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昌源股份公司)与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中福集团)。基本情况详见2004年2月26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公告。省高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昌源股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省工行营业部借款本金2000万元港币,及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二、中福集团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向原告省工行营业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件受理费320,022元,由昌源股份公司承担,中福集团公司对上述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贷款系本公司自有负债,截至2003年6月30日,本公司对上述贷款已计提950万元人民币利息,故本次诉讼事项对本公司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闽经初字第1 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