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近期,本公司两次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市中院)转来的起诉状,皆为交通银行福州分行(下称交行福州分行)因贷款纠纷起诉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神龙发展),由于本公司为神龙发展贷款提供担保,交行福州分行将本公司列为第二被告。上述两起诉讼涉及金额尚未达到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以上。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第一起诉案
    (1)原告为交行福州分行,第一被告为神龙发展,第二被告为本公司。
    (2)2002年3月8日,交行福州分行与神龙发展及本公司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贷款金额为300万元,月利率5.7525%,期限自2002年3月8日至2003年3月5日。本公司对神龙发展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交行福州分行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神龙发展立即归还人民币贷款本金300万元整及本金还清之日止相应利息(暂计至2003年12月21日欠息175,248.39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第二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全部相关费用由本案被告承担。
    2、第二起诉案
    (1)原告为交行福州分行,第一被告为神龙发展,第二被告为本公司,第三被告为上海福建神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神龙集团)。
    (2)2003年2月8日,交行福州分行与神龙发展及本公司、神龙集团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贷款金额为700万元,月利率5.7525%,期限自2003年2月8日至2004年1月10日。本公司对神龙发展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神龙集团以持有本公司的700万股法人股为神龙发展提供质押担保。
    (3)交行福州分行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人民币贷款本金700万元整及本金还清之日止相应利息(暂计至2004年1月14日欠息409,475.17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请求判令原告作为质押权人对第三被告提供质押担保的700万股第二被告法人股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本案诉讼全部相关费用由本案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涉及的事项系本公司或有负债,鉴于本案尚未审理完结,因此本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需待法院判决结果而定。
    五、备查文件
    起诉状
    特此公告。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