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机构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市中院)。市中院于2004年3月18日向本公司送达诉状。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原告为福州市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本案被告为本公司与福建省中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置业公司)。
    (2)本公司于2002年12月26日与商业银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02营贷字第015号《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014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自2002年12月3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
    (3)同日,商业银行和置业公司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编号为2002营抵字第009号),抵押合同约定,由置业公司以其开发的中福西湖花园部分房产作为抵押物为我司向商业银行贷款本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提供担保。
    (4)借款期间,置业公司以抵押物的售楼款偿还上述贷款的部分本息,同时借款本金变更为1883万元人民币。借款合同到期后,本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置业公司也未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义务。
    (5)2004年1月1日,商业银行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我司偿还借款本金1883万元人民币、利息482,095.66元人民币,以及向商业银行支付违约金100.7万元人民币;2、判令折价或拍卖、变卖置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由商业银行优先受偿;3、判令我司及置业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涉及的债务系本公司自有负债,至目前本公司已对上述贷款提足应付利息,故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影响本公司期后利润。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