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机构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省高院于2004年2月25日向本公司送达诉状。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为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下称省工行),本案被告为本公司与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中福集团)。(1)本公司于1997年9月8日与省工行签定了合同编号为1997(福建)工银(短)总字第001H号《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万港元,借款期限自1997年9月8日至1998年9月8日止;(2)1997年10月21日我司与省工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997(福建)工银(短)总字第002H号《短期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万港元,借款期限自1997年10月21日至1998年10月21日止。针对上述两份《短期借款合同》,当日省工行均与中福集团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上述两份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计收的复息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归还借款本息。省工行向省高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我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港币,利息9,246,460.88元港币,本息合计折人民币31,001,248.53元(暂计至2003年8月20日止),中福集团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截至2003年6月30日,本公司对上述贷款已计提950万利息,故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影响本公司期后利润。
    五、备查文件
    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