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基本情况
    本案诉讼机构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在地为福州。我司于2004年1月12日签署送达回证。
    二、本案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为福建华兴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华兴信托),被告为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运盛)和本公司。
    1999年8月5日和同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上海运盛分别签订了编号为(99)华贷字第026号和(99)华贷字第027号的《借款合同》。两份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均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99)华贷字第026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期限一年,合同到期后,上海运盛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部分利息,尚欠借款本金1700万元未归还。(99)华贷字第027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860万元,期限一年,合同到期后,上海运盛只归还部分利息,而借款本金1860万元未归还。
    华兴信托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运盛偿还原告借款3560万元及利息;2、判令本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涉及的债务系本公司或有负债,对公司本期利润基本不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民事诉状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