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3年12月29日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市中院)民事判决书。诉讼机构为市中院,所在地在福建省福州市。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为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下称建行福建省分行),被告为本公司。建行福建省分行委托代理人刘健辉、邵锋;本公司委托代理人汤新腾。
    建行福建省分行因与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案件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03年11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告)。在借款合同中规定外汇借款为年利率7.1815%╳110%,按六个月浮动,按季付息。
    三、判决情况
    2003年12月18日,市中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一)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建行福建省分行借款本金829155.45美元及利息298339.56美元(利息计至2003年9月16日)
    (二)在本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时,建行福建省分行有权以榕房押字第99B00145号在建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更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56801元由本公司负担。
    本公司对判决结果并无异议。
    四、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并无该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判决结果对本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中的借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将对本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根据本次判决,借款利息(计至2003年9月16日)和案件受理费合计约为人民币252.4万元。至2003年9月30日,本公司已经对该笔借款计提了利息人民币188万元,差额部分将使本公司本期利润减少64.4万元。
    六、备查文件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榕经初字第284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