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案于2003年4月17日开庭审理,现已审理完结。诉讼机构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为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北支行(下称建行城北支行),被告为本公司和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运盛实业)。建行城北支行委托代理人许飞,委托代理刘健辉;本公司委托代理人汤新腾;运盛实业委托代理人林海涛。本次纠纷的起因、诉讼的请求、依据详见本公司2003年3月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告。
    三、判决情况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8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1、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建行城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2、运盛实业应对本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运盛实业在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可直接向本公司追偿。
    3、驳回建行城北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公司对判决结果并无异议。
    四、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并无该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判决结果
    本次诉讼涉及贷款系本公司自有负债,本公司已经对该笔贷款的利息足额计提。本次诉讼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将给本公司本期利润造成43.34万元损失。
    六、备查文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闽经初字第7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