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机构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市中院)。市中院于2003年11月5日向本公司送达诉状。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为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下称省建行),本案被告为本公司。本公司于1999年9月15日与省建行签定外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为189万美元,期限十二个月,同时本公司以中福西湖花园1#楼(北福楼)A区第二层商场和第三至第六层写字楼,以及中福西湖花园4#楼(南福楼)第三层和第四层A至H单元、第五层C至H单元、第六层G、H单元共24套公寓提供抵押。借款到期后,本公司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省建行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829155.45美元及其利息298339.56美元(暂计至2003年9月16日);2、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清偿上述债务;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中会影响本公司期后利润的是利息及诉讼费用金额,由于本公司前期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利息人民币188万元,本公司认为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