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公司了解到优星纺织(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福清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如下:
    1、本次诉讼受理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机构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省高院),申请执行人是中国银行福清支行(下称中行福清支行),被执行人是优星纺织(福建)有限公司(下称优星公司)。
    2、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持有优星公司30.56%股权。优星公司向中行福清支行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借款本息。省高院依法判决,并于2002年12月26日向优星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优星公司未能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定义务。
    3、判决情况
    省高院于2002年12月26日下达(2002)闽法执申字第7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优星纺织(福建)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金印村的10幢房屋及其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和该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产品(含成品和半成品)。
    4、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5、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02年度本公司已根据优星公司资产经营状况计提了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13.57万元,如果上述资产被拍卖,亏损数视拍卖价格而定。
    6、备查文件:(2002)闽法执申字第71-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