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基本情况
    本案诉讼机构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在地为福州。我司于2003年3月4日签署送达回证。
    二、本案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为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北支行(下称建行城北支行),被告为本公司和运盛(上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运盛实业)。
    1998年11月30日,原、被告三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本公司向建行城北支行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期限一年,运盛实业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本公司和运盛实业均未偿还借款本金。
    建行城北支行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本公司立即偿还欠款4000万元及利息2,338,502.86元(暂计至2002年3月20日);2、判令运盛实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涉及的债务系自有负债,对公司本期利润基本不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民事诉状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