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受理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闽经终字第53号,对我司、福建省中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下称置业公司)、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州股份)与交通银行福州分行(下称福州交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终审裁定。
    二、本案基本情况
    1999年8月,我司向福州交行借款800万元人民币,由置业公司和九州股份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福州交行因我司未能还贷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我司偿还本金800万元及利息398216.71元(暂计至2000年6月20日止),置业公司和九州股份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置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详见2000年度年度报告)
    三、裁定情况
    置业公司以我司与福州交行签订协议,将我司向太平洋(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约36亩土地使用权与该案800万元债务相抵偿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置业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四、备查文件
    [2001]闽经终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