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受理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榕经初字第133号,对我司、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州股份)与福州市新店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新店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判决。
    二、本案基本情况
    新店信用社为本案原告,我司、九州股份为被告。1999年8月,我司向新店信用社贷款2100万元人民币,九州股份为我司偿还贷款承担连带责任。贷款到期后,我司未能按期还款,新店信用社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判决情况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8日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我司偿还新店信用社借款本金2100万元;2.我司偿还新店信用社借款利息4,146,679.91元;3.九州股份对以上判决偿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备查文件
    1.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榕经初字第133号;
    2.送达回证。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