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受理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274号,对我司为与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下称厦门工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
    二、本案基本情况
    我司为本案原告,厦门工行为被告。1999年1月22日至8月18日,厦门工行与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州公司)签订了十份借款合同,共计贷款3780万元和40.526万美元。我司为此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为九州公司所借贷款承担连带责任。贷款到期后,因九州公司未按期还款,厦门工行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我司偿还九州公司向厦门工行所借的贷款本金3780万元人民币、40.526万美元及九州公司占用该贷款本金期间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我司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判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闽经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二、我司代九州公司偿还厦门工行借款本金3780万元人民币、9.576万美元及九州公司占用上述借款期间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我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九州公司追偿。
    四、2001年度我司已就为九州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计提了损失约5450万元,本次公告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274号;
    2、送达回证;
    3、2000年10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告。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