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02年6月10日,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全州药业有限公司签署了“古汉养生精片湖南地区总经销协议书”,协议约定湖南全州药业有限公司为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古汉养生精片湖南地区的独家总经销商,协议有效期为五年,并详细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后因双方对协议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分歧,该协议中止履行。
    2003年8月20日,湖南全州药业有限公司以协议的中止履行对其造成损害为由将本公司起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9月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判决情况
    2004年2月17日,本公司接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湘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湖南全州药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产品总经销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初审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应赔偿湖南全州药业有限公司违约损失758.16万元。
    三、本次涉讼对本公司产生的影响
    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初审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应赔偿湖南全州药业有限公司违约损失758.16万元,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认定,按照会计制度的谨慎原则,此项涉讼事项将全额计提资产损失准备。本公司已于2003年度第三季度报告中对公司2003年度的经营业绩作出了全年亏损的提示,此项涉讼事项的发生,将加大本公司2003年度的亏损额。
    四、其他
    目前本公司正按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准备上诉,关于本案的后续进程,本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五、备查文件
    1、古汉养生精片湖南地区总经销协议书
    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详见巨潮网站)
    
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