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以 下简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作为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指派陈敏辉律师就公司于2001年 5月28日召开的200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所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
    根据公司的委托,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1年5月2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 并审 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文件、持股凭证或有关的授权委托书、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及资料等文件,并据 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 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 刊登于2001年4月27日的《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本次股东大会已于 2001 年5月28日上午9时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 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股东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截止2001年5月28日上午9时,出 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65人,代表股份数105236537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51.8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 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和公司邀请人员。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就关联议案的表决进行了 回避。本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见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有关议案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敏辉
    200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