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司对外担保及诉讼 事项公告如下:
    一、担保事项。
    1.2001年2月10日,接中国银行福清支行关于《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要求 本公司履行连带清偿1998年2月为福清金信淀粉有限公司担保, 向该行贷款人民币 贰仟万元及日元壹拾柒亿陆仟陆佰贰拾万元。
    2.2001年2月8日,接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五四支行关于《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要求本公司履行连带清偿1999年12月为福建福曼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向该行贷款人 民币壹仟万元。本公司占该公司40%股权。
    3.2001年2月10日,按中国银行福清支行关于《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要求 本公司履行连带清偿1998年2 月为福清金盛饲料有限公司担保向该行贷款人民币共 伍仟伍佰万元及日元共柒亿元。
    以上担保贷款都已逾期,且贷款方没有能力偿还,公司负有连带责任,将给公 司带来严重影响。
    二、诉讼事项。
    1.2000年12月20日,潮州市新潮城市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启宏、 诉讼代 理人苏树礼、陈峰)起诉被告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灿增,诉讼 代理人陈邻强、林铭彬)拖欠借款人民币4868万元及利息7,846,080元,潮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2 日判决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还原告潮州市新潮城 市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4868万元及利息5,105,509元。现本案生效,但尚未执行。
    2.2000年12月18日,原告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潮州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林锦 隆,诉讼代理人吴文辉、李苹)起诉被告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 灿增,诉讼代理人陈邻强、林铭彬)拖欠借款1565万元及利息5,154,953.5元。2001 年1月31日,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 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潮州办事处借款本金15,067,663.5元及利息3,287,236.81元。 现本案生效,但尚未执行。
    3.2000年12月18日,原告潮州市新潮城市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启宏, 诉 讼代理人苏树礼、陈峰)起诉被告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灿增, 诉讼代理人陈邻强、林铭彬)拖欠借款5000万元及利息7,804,389元。2001年1月 20 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潮州市新潮 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5,218,436元。现本案生效,但尚未执行。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