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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87 证券简称:ST光明 项目:公司公告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4-04-23 打印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于2004年4月19日在黑龙江省伊春市青山西路光明青年公寓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7人及授权代表2 人出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议定事项合法有效。公司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马中文先生主持,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二、《2003年度总经理业务报告的决议》;

    三、《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决议》;

    四、《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议》:

    2003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10,871.59万元,抵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2,980.49万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49.94万元(公司下属子公司按2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合并抵消时母公司按拥有其权益的51%对已抵消的提取盈余公积额进行调整),抵减子公司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48.97万元,期末未分配利润为-13,950.99万元(即未弥补亏损13,950.99万元)。

    2003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期末未分配利润-13,950.99万元留待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

    五、《2003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决议》;

    六、《关于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的决议》;(简历附后)

    以上决议须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七、《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决议》:

    1、因工作变动,经本人申请,同意杨春山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2、经总经理提名,聘任党建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附后)

    八、《关于部份应收帐款做坏帐核销处理的决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以及本公司财务制度关于坏帐损失确认标准的规定,将本公司1999年之前形成的经多次催收未能收回的共计6,163,208.18元的应收款项作为坏帐损失核销,同时责成公司法律事务部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清收。

    九、《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并进行追溯调整的决议》:

    因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伊春森林家具有限公司存在以前年度出口销售不予抵扣的进项税1,919,675.38元未计入出口当年的“主营业务成本”,本年度公司对该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进行追塑调整。调整后,公司调减2002年期初未分配利润1,298,376.03元,调减盈余公积30,264.49元,调减应付福利费21,617.50元,调减少数股东权益569,417.36 元。

    十、关于召开第十六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决议。

    特此公告。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附:董事候选人简历

    马中文,男,汉族,出生于1956年12月26日,中共党员,工程师,大学学历。曾任伊春林业工程公司砖厂团总支书记、伊春林业工程公司二处工会主席、伊春林业工程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忱,男,汉族,出生于1943年2月7日,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伊春市五星铁矿会计、伊春市人民银行出纳、干事、副行长、伊春市工商银行行长,现任伊春市天河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伊春市工商银行调研员。

    高金波,女,满族,出生于1968年3月13日,中共党员,政工师,研究生学历。曾任伊春市第一高级职业中学教师、伊春市房屋土地综合开发公司办公室、伊春市房地局房产处工会主席、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光明集团党委书记。

    兰海林,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12月8日,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省财政厅办公室副科长、省财政厅农税处征管科主任科员、省政府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信息催办组组长、现任黑龙江中盟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于宁,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3月10日,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会计师。曾任黑龙江省财政厅经贸处处长、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领导小组清算组债权债务组副组长,现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综合组组长。

    王宏岩,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6月30日,大专学历。曾任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市京华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上海市平凉法律服务所见习法律工作者、上海市定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任深圳市圣泉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朱秀云,女,汉族,出生于1953年11月22日,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人民银行伊春办副主任、农业银行伊春办副主任、伊春市农行会计科 科长,现任黑龙江省伊春市农业银行副行长。

    田耕,男,汉族,出生于1954年10月8日,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伊春市铁力县人民银行人事干事、中国工商银行伊春市分行科长、中国工商银行伊春市分行营业部主任、中国工商银行伊春市分行机关党委书记、副行长。现任中国工商银行伊春市分行行长。

    胡凤斌,男,汉族,出生于1956年8月,研究生学历,高级律师。曾任哈尔滨市道外区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远东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现任北京市安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高管人员简历:

    党建军,男,汉族,1966年1月3日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工程师。曾任伊春金龙家具有限公司技术员、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北京办主任、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贸易部部长,现任伊春美华家具有限公司美华公司经理。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新一届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四届十九次董事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新一届董事会成员提名这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满三年,需进行换届选举。经各法人股东单位推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组成为:马中文、高金波、兰海林、王宏岩、于宁、刘忱、胡凤斌、朱秀云、田耕。

    根据上述人员所提供的个人履历,独立董事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其任职资格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任职资格及提名程序合法,并且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所应具备的能力。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提名的议案。

    

独立董事签名:曹赢超 朱秀云 田耕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并进行追溯调整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了公司四届十九次董事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对会计差错更正并进行追溯调整这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伊春森林家具有限公司1997年初次接触产品出口业务,按国发【1995】29号《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要求,对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4%调减为9%,余下8%增值税率,按财会字【1995】21号《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计入 “主营业务成本”;按财税【1999】225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要求,自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余下4%计入出口当年的“主营业务成本”,由于财务人员对其出口业务不太熟悉,对相关的退税政策没有很好掌握,致使其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部分没有作账务处理,一直在“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其中1997年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875,866.95元,1998年611,458.53元,1999年432,349.90元,合计1,919,675.38元。光明家具按投资比例1997年应计入“投资收益”613,106.87元,1998428,020.97元,1999年287,512.68元,合计1,328,640.52 元,分别占1997年利润总额的1.41%,1998年利润总额的0.84%,1999年利润总额的0.56%。

    二、会计差错更正及进行追溯调整

    本年度公司对该公司未计入出口当年“主营业务成本”的出口销售不予抵扣的进项税1,919,675.38元之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后,公司调减2002年期初未分配利润1,298,376.03元,调减盈余公积30,264.49元,调减应付福利费21,617.50元,调减少数股东权益569,417.36 元。

    三、意见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并进行追溯调整的请示》,并审阅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专项意见后,认为:

    以上会计差错对公司不构成重大会计差错,但对子公司-伊春森林家具有限公司构成以前期间发生的重大会计差错,所以公司对其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是必要的。此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不大。独立董事同意对此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进行追溯调整。

    

独立董事签名:曹赢超 朱秀云 田耕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四届十九次董事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聘任副总经理这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审查了原副总经理杨春山先生提交董事会的辞职报告、总经理提名党建军先生出任副总经理的报告、被提名人党建军先生个人简历,认为符合聘任程序、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该议案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签名:曹赢超 朱秀云 田耕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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