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五次股东大会(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4月19日(星期一)上午8:30在黑龙江省伊春市青山西路光明青年公寓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19名,代表股份总数101,256,643股,占公司总股本185,711,578股的54.5%,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马中文先生主持。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关于同意子公司-伊春美华家具有限公司出售部分流动资产的议案》:同意票代表股份82,547,0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否决票代表股份16,01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弃权票代表股份2,69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
    2、《关于同意子公司-伊春青山木业有限公司出售部分流动资产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份82,547,0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否决票代表股份16,01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弃权票代表股份2,69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
    3、《关于转让本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伊春美华家具有限公司中75%股权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份85,240,6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否决票代表股份16,01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弃权票代表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转让本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伊春青山木业有限公司中75%股权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份85,240,6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否决票代表股份16,01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弃权票代表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财产损失处理的议案》:同意票代表股份101,256,6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否决票,无弃权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安盛律师事务所的张迎泽律师、张洪明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公司第十五次股东大会(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全文请见《北京市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二00四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各项议案及与会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