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在2002年度向控股股东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金额达21208万元,占上市公司200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5.85%,至今尚未收回,具体包括:1、2002年度,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为光明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青峰实业直接提供资金15540万元;其中第三季度为7983万元,第四季度为7557万元;2、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在2002年第四季度向光明集团提供资金5668万元。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在发生上述关联交易时既没有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也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重违反了本所《上市规则》第7.3.12、7.3.13条的规定。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金波、席友军、刘忱、于宁、周永久、陈玉浮、林辉;独立董事曹赢超,朱秀云对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2.2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12.1、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