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为具有证券法律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 “规范意见”)的规定,接受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委派具有证券法律从业资格的张迎泽律师、胡凤滨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第十一次股东大会(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 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以及《光 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三条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 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第十一次股东大会(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 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01年11月 20 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召开第十一次股东大会( 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2001 年 12月21日在黑龙江省伊春市青山西路光明公寓会议室召开第十一次股东大会(2001 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经核查,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 方式及会议审议的事项均与公告中所告 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共21名,代表股份101,529,34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4.67%。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 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关于:
    1、关于修改配股价格的议案;
    2、关于修改配股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3、关于设立二名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变更的议案;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5、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关于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议案;
    9、关于与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供销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
    经股东大会进行了认真审议,以记名的方式逐项予以表决,由2名监事监票、由 见证律师核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修改配股价格的议案。
    同意票101,529,3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 无反对 票,无弃权票。
    2、关于修改配股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同意票101,529,3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 无反对 票,无弃权票。
    3、关于设立二名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变更的议案。
    曹赢超先生,获同意票101,529,343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朱秀云女士,获同意票101,529,343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101,529,3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 无反对 票,无弃权票。
    5、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101,529,3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 无反对 票,无弃权票。
    6、关于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101,529,3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 无反对 票,无弃权票。
    7、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101,529,3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 无反对 票,无弃权票。
    8、关于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101,529,3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 无反对 票,无弃权票。
    9、关于与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供销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
    关联股东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未计入表决票总 数。由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票25,411,1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议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第十一次股东大会(2001 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伍份。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胡凤滨
    张迎泽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