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阳证券”)与深圳市圣泉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泉禾”)“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判定本公司承担部分责任。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泰阳证券于2005年9月14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当时以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束审理。相关公告分别刊登在2004年12月21日、2005年3月10日、2005年10月18日《证券时报》上。
    2006年泰阳证券就此纠纷再次提起诉讼,但此次诉讼未将本公司列为第三人。2007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此案终结。
    特此公告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