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7 年3 月20 日刊登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中披露了本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伊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签署了协议,并在伊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完毕国有产权登记。本公司于近日接到光明集团通知,对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07 年2 月光明集团在伊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就本公司原股东光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持有8200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36.9%的股权办理了国有产权登记,由于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黑龙江省工商局的答复意见是以伊春市政府(市国资办)作为出资主体不符合相关规定,省工商局不同意进行变更登记,光明集团建议伊春市政府(市国资办)提供一户国有独资公司代表市政府持股。因此,伊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07 年4 月29 日将发给光明集团的国有产权登记证及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予以收回,另行确定出资主体。目前尚无其他进展。
    本公司及光明集团均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 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