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集团")于2006年12月24日与伊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定了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光明集团总股本22200万股,其中光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持有820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36.9%。
    光明集团已在伊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就上述36.9%的股权办理完毕国有产权登记,在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黑龙江省工商局的答复意见是以伊春市政府(市国资办)作为出资主体都不符合相关规定,省工商局不同意进行变更登记,光明集团再次向伊春市政府提交了光集股字[2007]3号《关于办理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请示》,建议伊春市政府(市国资办)提供一户国有独资公司代表市政府持股。目前尚未得到答复。
    本公司及光明集团均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协议履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七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