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公司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曾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⒈召开时间:2005年9月15日(星期四)上午9:00;
    ⒉召开地点:黑龙江省伊春市青山西路光明集团公寓;
    ⒊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⒋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⒌主持人:马中文
    ⒍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101,247,500股,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50%。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8人,代表股份101,247,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4.52%。
    2.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59,868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7%。
    3.无外资股。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㈠、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变更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王景旭先生获同意101,24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王景旭先生获同意59868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㈡、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成员变更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陈鲁湘先生获同意101,24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陈鲁湘先生获同意59,868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的张迎泽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公司第十九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全文请见《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九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