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3年5月30日下午1:30在四川省成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7名,实到董事14名。杨建董事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委托朱开友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左焜董事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委托毛明坤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李仕明因公未能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周良超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朱开友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公司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选举朱开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二、《公司关于聘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根据公司董事长提名,聘任刘中一先生为公司总经理,黄海怀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三、《公司关于聘任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的议案》:聘任钟昌翰先生、宫冠英先生、赵晋蓉先生、朱铁军先生、刘建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唐英女士为公司总工程师,聘任赵会强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特此公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个人简历
    朱开友先生,48岁,大专文化,经济师。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工商联合会副会长,现任四川汇源科技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四川汇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四川汇源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四川汇源钢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四川光恒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中一先生,40 岁,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四川汇源光通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现任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四川汇源科技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四川汇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荣获成都市首届科技杰出贡献奖、四川省创业之星,其研制开发的SZ绞型光纤带光缆获国家级新产品称号及国家专利金奖。
    宫冠英先生,34岁,硕士。曾任成都电焊机厂工程师、销售片区经理,信息产业部电子第十研究所科技处驻京办主任、技术改造办公室主任、总装车间副主任、制造事业部副主任兼工会主席,成都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区创业服务中心主任、总经理。
    钟昌翰先生,58岁,大专文化,工程师。曾任邮电部成都电缆厂副厂长、成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四川汇源光通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晋蓉先生,52岁,大学本科,工程师。曾任邮电部成都电缆厂生产处、供应处、销售处、原料分析处、计量处、科研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四川汇源光通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建伟先生,32岁,硕士,曾任郑州市物资经贸总公司业务处副处长、团总支书记,成都温江医药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副经理,四川汇源光通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朱铁军先生,36岁,大学本科。曾先后担任北京华教香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特灵达新时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系统集成业务负责人。
    唐英女士,33 岁,大学本科,工程师。曾任成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和工艺主管,四川汇源光通信有限公司技术主管、新产品开发负责人、技术部负责人、四川汇源光通信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赵会强先生,28岁,大学本科,会计师。曾就职于深圳同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前后参与或负责过多家公司的改制上市审计、年度审计及中期审计等。
    黄海怀女士,27 岁,大学本科。曾任四川汇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办主任、证券投资部经理。现任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四川汇源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二零零二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二零零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第五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五届十七次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司第五届十八次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司二零零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照《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03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向全体股东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具体内容,并在《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十七次监事会决议公告》、《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十八次监事会决议公告》等公告中,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的审查,证实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8791.81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5.45%。
    出席会议人员除本所律师、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公司章程》和《规范意见》规定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关联股东四川汇源科技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依法回避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逐项表决方式通过了公告所列明的十九项议案中的十八项,由于第一大股东四川汇源科技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四川省长江集团有限公司对《关于使用盈余公积及资本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预案》弃权,所以该项议案未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后认为:公司二零零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 榕    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