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分红派股方案业经本公司第九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四川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川证办(1996)16号文批准,现就分红 派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股方案
    本公司1995年度分红派股方案为:每10股送红股 10 股。 共计向股东派送红股 6900万股。派送红股完成后,本公司股本总额为13800万股(元)。
    二、分红派股对象
    在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凡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股东,均为分红派股对象。
    三、股权登记日
    本次分红派股的股权登记日为1996年5月31日(星期五)。
    四、除权日
    本公司股票除权日为1996年6月3日(星期一)。
    五、分红派股实施办法
    1.已托管股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分红股由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通过其托管 证券商直接划入股东帐户,股东可自6月5日起在其托管证券商处查询分红派股情况。 若投资者在6月3日至4日办理了“川长江”转托管,其红股仍在原托管商处领取。
    2.国有股和法人股股东所分红股由深圳登记公司于6月5日直接记入其证券帐户。
    3.未托管股票的股东待办理托管手续时一并登记领取所分红股。
    六、本次所送派的可流通红股交易起始日期为1996年6月5日。
    咨询电话:(028)3334235
    
四川省长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