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二OO二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五条 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 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 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 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九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会议和提出会议议程,监事 会民主讨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举手表决同意, 方可通过监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纪录的,该监事可以免 除责任。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 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 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 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监督义务时了解的公司商业秘 密和监事会议案,公司在媒体上未公告前,不得向外泄露其任何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报纸上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时,须由监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属于股东大会, 解释权属于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