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四川省长江企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长江”)国有股权转让报批情况作阶段性公告如下:
    2002年4月12日,本公司接第一大股东四川省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江集团”)通知,该公司《国有股权委托管理协议书》已获四川省财政厅川财企 (2002)40号文批准,同意长江集团将所持川长江国家股中的5600万股( 占本公司总 股本的28.95%)委托给四川汇源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集团”) 管理。委托期为四川省财政厅批准之日起至国家股转让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有限公司过户之日止。在托管期间,汇源集团可行使除股权处 置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但四川省长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性质 不变。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托管如有贬损,由受托方承担补偿,如有增值,则作为 委托方支付受托方的委托管理费用。
    特此公告。
    
四川省长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