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四川省长江企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长江”)国有股权转让报批情况作阶段性公告如下:
    2002年4月8日,本公司接第一大股东四川省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 集团”)通知,本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事宜已获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2)79号文批 准,同意长江集团将所持川长江国家股56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8.95%)转让给 四川汇源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集团” ) , 转让价格以不低于 200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每股净资产1.36元为基准,协议转让价格定为1. 92 元/每股,总金额为10,752万元。余下123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40%)仍然由长 江集团继续持有。长江集团据此已于2002年4月5日与汇源集团正式签订了《国有股 股权转让协议书》和《国家股股权委托管理协议书》。转让后, 汇源集团将成为本 公司第一大股东,长江集团将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依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上述 股权转让事宜还需报国家财政部批准。其中《国家股股权委托管理协议书》须报经 四川省财政厅批准后,方能生效。
    公司于2001年12月4日就长江集团与汇源集团签署的《关于川长江A股权转让的 意向书》事宜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予以披露。
    本公司董事会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川长江国有 股权转让的后续进展情况进一步披露。
    特此公告!
    
四川省长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