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211号),该院就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上诉人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本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有关该诉讼事项的详细情况分别见2005年10月19日、2005年12月2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 com.cn上刊登的《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七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