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川民初字第81号),该院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锦江支行诉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本公司在一审中胜诉,本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有关该诉讼事项的详细情况见2005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本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作进一步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