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11.1.1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受理情况2005年10月14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
    二、本案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锦江支行
    第一被告: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本公司
    2、诉讼起因
    2004年4月29日、4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锦江支行与四川天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人华塑")签订了编号为2004年(国际)字第0157/0158/0159号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每笔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共计3000万元。2004年12月16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锦江支行签订了三份《保证合同》,对以上贷款进行担保。
    上述贷款均已到期,但同人华塑至今未向原告履行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原告认为本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故公司无法判定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有无重大影响,本公司将对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已于2004年11月5日与同人华塑签订了《反担保协议》,同人华塑将其持有的华塑建材有限公司5500万元股权质押给本公司,作为本公司向其提供担保的反担保;同时,在此笔贷款到期后,本公司即与同人华塑积极协商妥善处理该担保事项,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努力把对公司的影响降至最低。
    六、备查文件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5)川民初字第81号
    2、民事诉状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