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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86 证券简称:G汇源 项目:公司公告

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省长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1-05-10 打印

    康维律法(2001)第17号

    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正国于2001年5月9日出席了四川省长江企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或“公司”)在该公司本部召开的2000年度股 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长江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和见证,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长江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31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将于2001年5月9日在公司本部综合楼三楼会议室召开2000年 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及相应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日,公司监事会亦发布了监事会决议 公告。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相关说明。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 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和《 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也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二、关于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共12人,均于2001年4 月 30日即长江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长江公司股票,股东的代理人均持有股东出 具的授权委托书。前述股东于股权登记日共持有股份总数9407.0382万股, 占公司 总股本的48.6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经 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监票和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其中,董事会工作 报告、总经理业务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全数通 过;财务决算报告、利润分配报告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98.3%的表决权通过,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和《公司章程》第六十三条规定。因此,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见证律师: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

    李正国

    200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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