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由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四川汇源电力光缆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54.498%的股权)均属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分别取得税收减免政策如下:
    本公司经成都市金牛区地方税务局[2004]1号文批复,从2004年1月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川汇源电力光缆有限公司经成都市国家税务局[2003]56号文批复,对四川汇源电力光缆有限公司2002年—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予以免征,免税期满后从2004年1月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2002年四川汇源电力光缆有限公司属新设企业,利润为负数,所以该税收减免政策不会对该公司2002年的财务数据造成影响,根据2003年该公司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预计该政策将减少应付税金20.4万元,增加利润20.4万元。
    特此公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