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于1996年6月5日(星期三)上午九时 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18号沈变文化文化宫召开。大会进行期间一直有足 够的法定人数参加。
    1.大会审议并通过以下普通决议案:
    (1)批准和接纳截至1995年12月31日止期间经审帐目及核数师报告;
    (2)宣派本公司截至199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65元, 派 发予在1996年5月3日已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之股东(附注);
    (3)批准和接纳本公司截至199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董事会报告;
    (4)批准和接纳截至199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监事会报告;
    (5) 继续聘任罗兵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的境外核数师及普华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为本公司的境内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核定其酬金。
    2.以特别事项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特别决议案:
    对本公司的公司章程作出以下述修改:
    (1)删除第十八条并以下列一段取代;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后,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87337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一无,其中:
    a.公司初步已发行在外58542万股内资股,其中包括由发起人东北输变电设备集 团公司持有的45052万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51.58%,社会法人股 2130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2.44%,以及内部职工股113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3.01%;
    b.根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已发行25795万股境外上市外资股, 占公 司总股本29.54%;
    c.根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已向境内公众增发3000 万股境内上市公 众股,占公司总股本3.43%。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股87337万股,其中发起人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持有4 5052万股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25795万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内上市公 众股股东持有3000万股境内资股,境内社会法人持有2130万股内资股,内部职工持有 11360万股内资股。
    (2)删除第二十一条并以下列一段取代。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7337万元。
    3.以特别事项之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普决议案:
    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前提,授权本公司董事会直至 下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前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宣派本公司的中期股息。
    
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
    附注:末期股息于1996年6月21日派发于在1996年5月31日已登记在股东名册的H 股及A股股东,股息将以支付给A股股东及以港币1元兑人民币1.0764元的汇率以港币 支付给H股股东,此汇率为宣布股息之日前一个星期中国人民银行每天公布的市场汇 率的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