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吾等(注一)
    地址为,
    上述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之普通股共(注二)股之 登记持有人,兹委任(注三)地址为 的 或(如其未克出席)公司董事 长项永春先生为本人/吾等之代表,代表本人/ 吾等出席上述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六 月五日星期三上午九时正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18号沈 变文化宫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以考虑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所提及的决议案及于该会议上代表/吾等并 以本人/吾等名义按下列批示,则由本人/吾等之代表酌情投票表决。
     决议案 赞成(注四) 反对(注四)
    普通事项
    1.批准及接纳截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审核帐目及核数师报告。
    2.宣派每股0.065元的末期股息。
    3.批准及接纳截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4.批准及接纳截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监事会报告书。
    5.继续聘任罗兵会计师行为本公司之境外核数师和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境 内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彼等之酬金。
     特别事项
    6.通过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的本公司的特别决议案。
    7.通过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的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签署(注六): 日期:一九九六年
    附注:
    一、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二、请填上登记于阁下名下的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股份的数目。倘未有填上股 份数目,则本股东代理人委托表格将被视为与所有登记于阁下名下的本公司股份有 关。
    三、请在空栏内填上阁下所拟委派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如其未克出席,则该 公司董事长项永春先生将被委任为阁下的代理人。本代表委任表格之任何更改,均 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四、重要提示:阁下如欲投票赞成任何一项决议案,请在“赞成”一栏内填上 “√”号。阁下如欲投票反对任何一项决议案,请在“反对”栏内填上“√”号。 如阁下无作出任何指示,则阁下的代理人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权。
    五、任何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或一位以 上的人(不论该人是否股东)股东代理人代他出席及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六、本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须由阁下或阁下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如 股东是法人,则代表委任表格须加盖上公司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委托的代理人 士签署。
    七、如属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任何一位该等持有人均可亲自或由代表于股 东大会周年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者无异;但如有一位以上之该等联名持 有人亲自或由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于股东名册上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之持有人, 方有权以该等股份投票。
    八、本股东代理人委托表格连同签署人的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发 有的话)必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送交本公司的注册地址,中华 人民共和国,沈阳铁西区北二中路18号本公司证券管理处。
    九、股东填妥及交回代理人委任表格,届时仍可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投票, 倘股东出席大会,其代理人委任表格将视作已撤回论。